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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 年上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漢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存武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被上訴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怡凱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約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解約款
裁判日期:202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