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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 年重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林麗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86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3,371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