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國易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李增俊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2日108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