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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0 年重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陳清雲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路○○○○○號被上訴人 蘇碧浯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1,800元,業經上訴人繳納20萬1,200元,尚餘10萬600元未據繳納(計算式:301,800-201,200=100,6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裁判案由:清償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