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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1 年上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林敏澤律師即黃世快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律師視同上訴人 洪煙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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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柳菁張安婷張偉業張立業上列 28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蕙律師視同上訴人 李宣佑律師即洪金填、洪輝煌之財產管理人

洪清圳

洪誠謚洪秋淑洪秋娟洪羿婷(即洪清運之承受訴訟人)

洪致強(即洪清運之承受訴訟人)

洪靜茹(即洪清運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洪左儷訴訟代理人 林佳欣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官 伍偉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