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林敏澤律師即黃世快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律師視同上訴人 洪煙篆
潘洪娶治洪彩珠劉洪彩雪洪文郁
洪雅玲
洪雅綺
洪錫攀
曾洪麗玉
陳洪彩玉洪文彬
洪文宏張祝鉗張藝耀
張美莉麥貞如黃翠鈴黃翠鈿黃翠玉黃世話黃世義黃世章黃翠美洪麗慧
楊柳菁張安婷張偉業張立業上列 28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蕙律師視同上訴人 李宣佑律師即洪金填、洪輝煌之財產管理人
洪清圳
洪誠謚洪秋淑洪秋娟洪羿婷(即洪清運之承受訴訟人)
洪致強(即洪清運之承受訴訟人)
洪靜茹(即洪清運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洪左儷訴訟代理人 林佳欣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官 伍偉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