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楊誠木
楊誠發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被 上訴 人 黎益君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雖已依原審命補繳裁判費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0,4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張(原審補字卷第31頁、本院卷第29頁)可證。惟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同法第767條第1項)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塗銷坐落金門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分別於108年1月21日、同年月25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各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土地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土地之價額為準。被上訴人聲請許可拍賣抵押物(原審法院109年度拍字第3號)及聲請強制執行,其主張擔保債權合計1000萬元(每筆土地擔保500萬元),及自 109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提出抵押債務人宜居營造有限公司所簽發、面額均500萬元之本票2張為證,有原審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573號民事執行卷可稽。而前開2筆土地,經執行法院囑託鑑價結果,價值依序為1270萬5254元、1270萬5635元(參執行卷附不動產鑑定報告書),供擔保之土地價額,顯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開擔保債權1000萬元加計至109年3月5日起訴日之本息共1008萬19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792元、第二審裁判費151,188元。扣除前開已繳金額後,尚欠第一審裁判費40,392元、第二審裁判費60,588元(合計100,98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或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