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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2 年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陳英仔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複 代理 人 吳靜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裁判日期: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