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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3 年家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王翌妃

王翌竣原 審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河彬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47,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於下級審法院受有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如代當事人提起上訴,於使上訴程序合法範圍內,得續為必要之行為,包括收受補繳上訴裁判費之送達。原訴訟代理人蔡順雄律師、鄭凱威律師之收受本裁定送達之訴訟代理權尚未消滅,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裁判日期: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