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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4 年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宥均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官迴避之聲請,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並應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但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承審本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陳瑞水法官迴避,因本院含兼院長之法官在內,僅有3名法官,且因被聲請迴避之陳法官不得參與,而有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之情事,依上揭規定,自應由兼院長之法官,獨任受理本件聲請並為裁定,合先敘明。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失當,則不得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三、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本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就一審程序整理之爭點聲請傳喚證人,承審之受命法官卻不予傳喚,否定必要之證據調查;且於開庭時多次打斷伊訴訟代理人完整陳述意見,武斷地表示其所陳述悖離事實。並對與伊同造之林成洲稱其是在呼嚨法官。上開情形足認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等詞。

四、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受命法官迴避所述上情,無非係對受命法官關於訴訟指揮之闡明及訴訟進行與證據取捨加以指摘,而主觀臆測該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頗,並未釋明該法官與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難認本件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縱聲請人對受命法官語氣有所質疑或不滿,容屬聲請人主觀感受,屬對法官闡明及指揮訴訟進行之態度有所指摘,此與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仍屬有間。至於聲請人所指未調查之證據,要屬法院對於指揮訴訟程序、調查證據之職權行使範疇,尚難以此認為承審法官即有偏頗之虞。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陳上開各情,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受命法官迴避,不應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志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李國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