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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5 年上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10號附帶上訴人 穆乙葳即洛特斯寵物美學工作室訴訟代理人 許名志律師

呂思翰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莊庭語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褔建金門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 由

一、按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係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有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故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附帶上訴人於原審請求附帶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本息部分,原審判命附帶被上訴人應給付5萬元本息,並駁回附帶上訴人其餘請求。附帶上訴人就原審駁回上開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其附帶上訴利益數額為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伍偉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