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開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等間因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上字第5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民國114年12月4日法庭錄音及錄影光碟、民國115年1月14日法庭錄音及錄影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5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之當事人,因本院民國(下同)114年12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11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係以網路視訊方式,庭訊之錄音及錄影,係用以確保法院程序進行是否適法、法官說明、程序進行方式、是否中斷視訊、是否關閉視訊等重要程序事實,為維護訴訟程序之正當性與自身防禦權,依法聲請調閱並複製上開庭期之完整錄音及錄影檔案。
二、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至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錄音錄影辦法」)第8條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5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之當事人,其於114年12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11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係採院外遠距方式進行。聲請人既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及錄影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錄音錄影辦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及錄影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伍偉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