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1號原 告 林香吟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有關商標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