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7號原 告 沛和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仲洋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有關關務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