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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全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1號抗 告 人 吳濬瑋上列當事人因聲請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民國

105 年6月7日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定有明文。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6月7日105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而本院則於105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5年6 月24日送達抗告人住所,而經其父吳振順代收,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且迄未補繳,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及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其本件抗告顯非合法。揆之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日期:201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