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5號原 告 林達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違反漁業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尚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