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艾進成代 理 人 黃貫鑫
劉熹緯被 告 張志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被告之撤職處分是否確定為前提,裁定命在該撤職處分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有關本件被告撤職處分事件,經國防部107年決字第25號訴願決定駁回被告之訴願後,經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訴請撤銷,該院以107年訴字第848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再經本件原告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亦經其於民國110年9月27日以109年度上字第111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此有前開判決存卷可按,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又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