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新北市平溪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聖聰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胡房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公用地役權事件,對於民國108年3月6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