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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停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琳臻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06 年度交字第87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駁回參加、回復原狀、停止執行、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證據保全、重新審理、假扣押、假處分、撤銷假扣押之裁定、撤銷假處分之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5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是以,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停止執行,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以裁定命當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前述裁定業於106 年7 月2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