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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李家羽被 告 基隆市政府代 表 人 林右昌上列原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書狀誤載為訴願書,且誤向被告基隆市政府提出,經被告基隆市政府、訴願機關財政部次第函轉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暨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57條第1、2、5、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同法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236條亦有所明定。又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當事人應預納之,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或其他聲請。則為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及第10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書狀(原告書狀誤載為訴願書,且誤向被告基隆市政府提出,經被告基隆市政府、訴願機關財政部次第函轉本院)既未記載被告、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亦未附具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及供證明所述之證據,且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1月3日以107年度簡字第1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法定程式及要件之欠缺,而上開裁定已於107年1月10日送達原告住所而由所屬社區管理委員會代收,扣除在途期間4 日,則補正期限末日應為107年1月19日,然原告迄未補正上開法定程式及要件欠缺,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從而,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及要件,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0條第1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