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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救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古淑芬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之行政訴訟,現正由鈞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2 號審理中。聲請人因家境清寒,有證明書可證,於民國105 年度所得收入僅新臺幣(下同)45,200元,名下僅有一部車齡20年之汽車供聲請人載運父母就醫代步之用,且聲請人因資力窘困,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之法律扶助,有該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為憑。聲請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第102 條第1 項、第2 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2 號受理;且聲請人前曾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其資力,已准許扶助等情,有該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領有基隆市七堵區長安里辦公處核發之家境清寒證明書(106基七長安證字第070號),於105 年度之總所得為45,200元,名下財產僅有汽車一輛(已逾耐用年數)等情,亦有聲請人所提之家境清寒證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發之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憑,足認聲請人已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係適用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經查閱其本案訴訟(本院 107年度簡字第2 號)之起訴狀,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