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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7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凱萍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代 表 人 董好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日期:202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