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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蔡明衛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裁判日期: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