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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8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號原 告 海軍一三一艦隊法定代理人 許金騰訴訟代理人 郭荏豪訴訟代理人 鄭登峰訴訟代理人 韋郁群被 告 連珮雯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薪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案由:償還薪餉
裁判日期: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