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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24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汪怡瑋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微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0年9月15日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¹/₂(即3,000元,計算式:2,000元1¹/₂=3,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並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準用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0年9月15日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有上訴不合法之情形;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前段、第24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裁判案由:涉訟輔助
裁判日期: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