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李雅麗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另原告原列被告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所錯載,被告全名應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亦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如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行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