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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6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必翔電動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俊瑋訴訟代理人 陳世洋會計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出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行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案由:虛報出口貨物
裁判日期:202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