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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7號原 告 陳忠女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間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另原告係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被告而提起本件訴訟,然本件被告之正確名稱應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原告起訴有所錯載,亦命原告應於5日內更正,並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人別,如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裁判日期: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