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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7號原 告 陳忠女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法定代理人 董好德上列當事人間使用牌照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次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份者,得祇具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單、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單等附卷可佐,又原告雖另有提起訴訟救助,但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號駁回確定在案。是認其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裁判日期: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