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陳忠女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間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