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號抗 告 人 陳忠女相 對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法定代理人 杜文珍上列當事人間因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抗告人即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5月13日送達予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