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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1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陳黃連合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抗告人即原告對於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來函雖未敘明「抗告」字樣,但其顯係對本院上揭駁回之裁定表明不服,故仍應認有提起抗告之意思),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仍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裁判日期: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