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張慶平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法定代理人 董好德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
游文瑛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農訴字第108072859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應更正為「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農訴字第109073230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事實及理由欄事實概要部分倒數第4行至第3行之「農訴字第10907323303號」,應更正為「農訴字第109073230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又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