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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交字第 124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24號原 告 萬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源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代 表 人 賴文德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起訴狀誤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105條規定,起訴狀中應陳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之種類、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本件原告起訴狀請求撤銷之交通裁決字號記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交公基監字第0000000號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惟該字號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並不具有裁決之效力,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請求撤銷之裁決書正確日期及字號,且於補正時提出原處分文件,及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