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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司全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司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法定代理人 楊崇悟相 對 人 彭弘智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柒拾壹萬零捌佰肆拾壹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拾壹萬零捌佰肆拾壹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上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之規定,係立法者在行政法各論就假扣押要件、債權人免供擔保所為之特別規定,自無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彭弘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經聲請人以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710,841元。

又相對人未提供足額擔保,為防止相對人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規定,聲請免供擔保就相對人之財產於710,841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以110年第00000000號01處分書裁處相對人罰鍰710,481元,且該處分書業經合法送達於相對人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處分書及其送達證書等影本可稽。又聲請人為防止相對人隱匿財產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向本院聲請於710,841元之範圍內,免供擔保為假扣押,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