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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25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5號原 告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代 表 人 陳建義訴訟代理人 彭湘茹

姜冠廷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連浤劭間償還薪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原告提出之書狀繕本,未依他造人數一併提出繕本暨附屬文件。請依前揭規定,提出起訴狀暨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案由:償還薪餉
裁判日期: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