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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28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8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二、本件原告書狀如為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適用同法第105 條之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而原告如係對「基隆市政府」之「行政處分」及「交通部」之「訴願決定」不服,欲以基隆市政府之處分及交通部之訴願決定為撤銷標的,即應記載本件起訴之聲明為「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罰鍰部分均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併影印乙份(含所附證據資料)為繕本連同正本併送本院(按:書狀除表明上述「起訴之聲明」,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 款之規定,確實記載兩造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並依同法第58條規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日期:202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