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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29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9號原 告 陳佳瑜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裝運私運貨物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½,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裝運私運貨物
裁判日期: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