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4號原 告 蔡正義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 表 人 呂敬銘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2日經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在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