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0號原 告 陳佳瑜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裝運私運貨物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