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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己開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代 表 人 周懷廉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基隆市稅務局代 表 人 歐秋霞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基隆市政府代 表 人 林右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扣押款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案由:請求退還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