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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交字第 128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12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陳智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128號裁定,提起抗告,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係抗告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法院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本院前於111年11月9日裁定命本件抗告人補繳裁判費,因就裁判費用之金額有誤載情形,茲予更正如前。

三、如逾期未補繳上開抗告費用,本院將依法駁回本件抗告人即原告對移轉管轄裁定之抗告(並非駁回抗告人即原告訴請撤銷被告111年9月20日高市交裁字第32-BQD48327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本案訴訟),並將依本院111年10月25日裁定意旨,將本案訴訟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續處,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