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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司全字第 3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司全字第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法定代理人 呂敬銘相 對 人 王志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柒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柒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上項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經以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852,647元且已合法送達。因相對人未提供足額擔保,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免供擔保將相對人財產於上開金額範圍內假扣押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係立法者在行政法各論就假扣押要件、債權人免供擔保所為之特別規定,自無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之餘地。

三、查,依聲請人查報本院係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及相對人之住所係在基隆市中正區,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各1件(均影本)在卷可稽,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以111年第00000000號01處分書、111年第00000000號01更1處分書、111年第00000000號01更1處分書裁處相對人罰鍰共計852,647元,該等處分書均已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即住所合法送達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上開處分書及送達證書各3件(均影本)存卷足憑,則聲請人為防止相對人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向本院聲請於852,647元之範圍內,免供擔保為假扣押,揆諸上揭所示之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852,647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行訴訟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2-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