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監簡字第1號原 告 蔄銘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監獄行刑法第136條規定,於受刑人對撤銷假釋處分不服所提起之撤銷訴訟亦有準用,其裁判費減徵二分之一。故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之處分而提起撤銷訴訟,揆諸前揭說明,應徵裁判費1,000元,而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