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台灣車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俊鋒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補徵關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