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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救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春乾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鄧明斌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於起訴時(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號)於書狀中一併聲請訴訟救助,其就此部分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之無資力者,實有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就前揭事件,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變動資力審查詢問表、覆議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在卷可稽(見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號卷起訴狀所附之聲證1)以為釋明,足認聲請人主張其已經法扶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為真,而屬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又聲請人確實就所涉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一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簡字第5號案卷查核無訛,經核其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裁判日期:2023-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