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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10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 玉 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 記 官 陳 俊 德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0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