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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2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О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經聲請解除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前因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而無羈押之必要,命具保並限制住居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年逾八旬,前因身染胸萎縮等惡疾而赴大陸就醫,病情已獲控制,乃主動返國到案說明,卻遭限制出境,長二月餘無法赴大陸就醫,致近日多次昏厥,倘不能赴大陸治療,生命瀕危,乃聲請解除限制住居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限制住居原因尚未消滅,況依現今台灣之醫療水準仍優於中國大陸,顯足提供被告較佳之醫療條件,被告不此之圖而獨謀赴大陸就醫,難謂合理必要,所請解除限制住居,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李姿穎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裁判案由:解除限制出境
裁判日期:2000-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