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又因犯賭博罪,經本院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李姿穎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