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九號
自 訴 人 丙○○自訴代理人 丁○○被 告 甲○○
戊○○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戊○○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為基隆市○○區○○○路二二之一一號房屋之所有權人,而被告甲○○為麗景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簡稱麗景管委會)之主任委員,被告戊○○則為該管理委員會之總幹事。緣自訴人前開房屋之前院內原種有九棵樹齡約十三年之垂葉榕及二棵樹齡約十五年之黑板樹,林葉茂盛,十分美麗優雅,而自訴人與麗景天下社區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六月間起,即因管理費之應否繳納發生訴訟,自訴人並於八十九年二月間前往上開房屋察看,見該等樹木枝幹茂盛,高聳直上三樓頂,令人心曠神怡。嗣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訂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履勘現場,經自訴人於該日前往前開房屋時,竟發現原本十分茂盛之上開十一棵樹木,全遭人攔腰砍斷,樹況看起來慘不忍睹,而被告戊○○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已自承係伊於數日前依管理委員會決定僱工所砍斷,經自訴人委請律師致函麗景管委會主任委員及總幹事,彼等竟表示係為防颱而修剪樹木,未為道歉與賠償。惟其說辭應非實情,蓋該等樹木已成長十餘年,前從未砍過,何以在雙方訴訟進行時,被告等僱人前來砍樹?且被告等在訴訟中已知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之地址、電話,要做此等將自訴人庭院之樹全部砍伐之舉,何以未事前通知自訴人而擅自砍樹?更何況該華新一街自訴人房屋對面之路邊亦有整排之樹,為何未砍,而獨砍自訴人庭院之樹,顯不合理,且自訴人庭院計有十一棵樹,有大有小,若要防颱而修剪,根本沒有必要十一棵樹全部砍斷,也無全部攔腰砍樹之必要,是被告等人顯為藉砍樹以立威,宣洩對自訴人之不滿,其等行為顯已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爰依此提起自訴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復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及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
三、查自訴人認被告甲○○、戊○○涉有毀損乙節,係依據被告甲○○、戊○○分別擔任麗景管委會之主任委員、總幹事,且被告戊○○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前往自訴人上開房屋履勘時,復坦承前揭位於自訴人庭院內之樹木係該管理委員會僱工砍斷,以自訴人現因給付管理費事件與該管理委員會涉訟中,被告二人未經告知或經自訴人同意僱工砍伐之舉止,顯為藉此立威,宣洩對自訴人之不滿,其毀損之犯意甚明,並提出上開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一紙、樹木遭砍斷之相片三張、催告函及回執影本各一件、自訴人屋前對面之路樹相片一張等為其論斷。訊據被告甲○○、戊○○均堅決否認有何毀損自訴人庭院內樹木犯行,被告甲○○辯稱:伊係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才擔任麗景管委會之主任委員,而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台榮公司)於八十九年七月間所進行之社區清潔工作,係依與上一屆麗景管委會所簽訂之清潔合約書,且台榮公司係主動為社區空戶進行樹木修剪,伊並未授權等語;被告戊○○則辯稱:修剪樹木在麗景管委員開會時有通過決議,因聯絡不到自訴人所以無法告知,而台榮公司係自發性地進行空戶內樹木修剪,麗景管委會並未授權等語。經查:
㈠自訴人位於基隆市○○區○○○路二二之一一號房屋之庭院樹木遭人修砍樹葉
、樹幹乙情,固有自訴人提出經發覺時所拍攝之樹況相片三張附卷可參,並經證人即台榮公司員工杜秀珍到庭證述確有進行修剪屬實;惟台榮公司所進行之樹木修剪工作,究係基於自發性之服務抑或經麗景管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總幹事授權為之,則涉及被告二人是否具有主觀不法毀損犯意存在,合先敘明。㈡觀被告甲○○、戊○○二人於麗景管委會所擔任之職務,雖分別為主任委員及
總幹事,然麗景天下社區社務之推展及對外行為,仍取決於麗景管委會之決議,非主任委員及總幹事可任意為之,此由麗景天下社區對外行文、訂約,均以麗景管委會之名義出具可知(見發予自訴人之函文、與台榮公司簽訂之清潔合約書及與自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之訴訟);而證人即台榮公司員工杜秀珍亦到庭證述:「(問因何原因於八十九年間修剪麗景天下社區之花木)自八十年至今,麗景天下之公共社區及空戶均歸我們公司清潔及修剪花木、雜草,因颱風每次來襲麗景天下都淹水,所以雖然合約沒有規定,但我們主動去修剪該社區的樹木,因我們的清潔工向我們反應落葉太多了,且樹木也有傾斜及倒塌的清形,所以予與修剪,做的時候並沒有向管理委員會說」、「(問自訴人房屋的樹木是否你們加以修剪)是我們修剪的,因我們在八十七年時有在社區三十二巷內修剪其他的樹木,現在那些樹木都很漂亮,所以我們當時雖沒有人叫我們修剪,但基於服務性質主動去修剪的」(見本院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審判筆錄)等語,核與麗景天下社區第十屆管委會第三次會議記錄第六項、議案討論、議案二之決議(案由為:社區路樹從八十五年到八十七年每年都有修剪,去年沒做,今年是否雇工修剪?決議:今年《指八十九年》七月初,乙○○○公司已義務性修剪社區路樹與空屋樹木約五十棵:::所以今年應無再修剪之必要,故此案明年颱風季節前再議)內容相符,有2000.10.10麗景月刊一件附卷可稽;且麗景管委會與台榮公司所簽訂之清潔合約內容,有關於整修工作部分(指六座樓梯榕樹修剪、大門口花台及一街口小公園、游泳池旁修剪、人行步道草皮及空屋除草),並未包括空屋樹木修剪,亦有麗景委員會與台榮公司於八十八年八月一日簽訂之清潔合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參,是被告甲○○、戊○○或麗景管委會,均無權要求台榮公司另行對社區空戶樹木進行修剪工作,以被告甲○○、戊○○與自訴人間並無私人怨隙(自訴人所稱之請求給付管理費訴訟係存在其與麗景管委會間),被告甲○○、戊○○何需自掏腰包僱工修砍自訴人庭院內之樹木,只為替麗景管委會向自訴人表示立威、宣洩之意;而台榮公司更無需為迴護被告二人說詞,遂虛擬擔起主動為空屋住戶修剪庭院樹木之責?況被告戊○○於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前往自訴人上開房屋履勘之時,係向法官表示:「因為防颱及房屋沒有人住,七棵樹樹葉太多,所以管委會同意去剪斷」等語(見附於本院卷內之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七一號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勘驗筆錄影本),非如自訴人所言係自承依該管理委員會決定僱工砍斷,而係被動地同意台榮公司進行修剪;且台榮公司非僅就自訴人屋外庭院之樹木進行大幅度之修剪,對麗景天下社區其他空戶院內之樹木亦為如此修剪之動作,此有被告戊○○庭呈拍攝之麗景天下社區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空屋庭院樹木修剪相片附卷可參,顯見台榮公司係全面性地進行空屋樹木修剪工作,非只針對自訴人庭院內樹木為之,故縱使台榮公司之修剪行為違反自訴人之意,容有未當,亦不得遽此推斷台榮公司此舉係受被告二人之指使而出於蓄意毀損之心。
綜上所述,麗景管委會既未決定僱用台榮公司對社區內之空屋樹木進行修剪工作,係台榮公司本身為便於空屋落葉之清理,出於自發性義務之修剪,已如前述,足見台榮公司並無故意毀損自訴人庭院樹木之犯意,益徵事後得悉此情並提出於麗景管委會經同意之被告二人,並無授權或僱用台榮公司毀損自訴人樹木之犯意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有何毀損犯意,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平允。
四、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玉 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陳 俊 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