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八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乙○○被 告 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 貴 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明 祖 斌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